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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箭在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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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研习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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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保监会12月28日发布《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已经是板上钉钉。

  如果这一制度实施,上至保险公司在股权、股东关联、入股资金、管理交易,下至举牌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等具体事务,都有接受监管部门公开质询的义务。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牵动上市公司神经的险资举牌、收购、境外投资等资金运用也被纳入质询范围。

  举牌收购、境外投资拟纳入质询范围

  就在12月13日保监会召开的专项会议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要健全监管体系。持续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等手段,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向、范围、方式、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

  监管层表态已经为政策出台埋下了伏笔。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多项质询内容,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以及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质询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利益相关方。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网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同时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官网予以公示。

  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对于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监会要求,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纳入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保监会指出,经质询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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